社保繳費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社保繳費需要注意什么事項。發表時間:2018-07-16瀏覽次數:1103次
社保繳費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一、不繳社保
社會保險主要是由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和失業保險構成,其中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
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與切身利益相關的養老、醫療等待遇都將不能享受。
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法》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現實中,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稱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上,
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還有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發放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也是不可取的。
二、低繳社保
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
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不提供工資單等必要證據,按最低工資或者低于員工實際工資
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于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如果社保繳費打了折扣,養老保險、
生育保險等待遇也會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經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山西、新疆、江蘇7省市公布2018年社保繳費基數。而隨著社保繳費基數的普遍上調,
參保者的社保待遇和工資收入都會發生一定變化。
遇到少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細心搜集好相關證據,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員工可以要求
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并補繳未依法繳納期間的費用差額。
三、未及時繳納社保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以養老保險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以失業保險為例,失業人員需符合三個條件的,方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中有一條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
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單位和員工說,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后,一次性補繳。實際上,法律并沒有如此規定。
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注意:實際工作中,有這樣幾種情況,可次月辦理社保: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后,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于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復雜,
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
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四、違規補繳社保
據報道,北京等地車市、樓市限購令出臺后,催生出代辦社保業務,并迅速發展成為簽訂假冒勞動合同、補繳社保費用、
領取社保證明等一條龍服務。
針對某些中介機構和個人承諾為個別外埠人員補繳養老保險的情況,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明確表示,一經發現屬于違規補繳的情況,
將對違規補繳產生的繳費年限和賬戶進行清理,后果由違規個人承擔,并將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警示系統。
另有情況則是,部分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如自由勞動者),沒有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而自己又想繳納社保,
于是選擇由代理機構代理辦理社保。問題在于,這種所謂的“掛靠單位”與沒有單位的個人之間是不存在勞動關系的,
這種方式也不可取。
根據2016年7月實施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系、
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也就是說“掛靠”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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