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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
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持外貿出口,現就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時,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修改后的
《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進行退(免)稅預申報。
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四、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五、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以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
出口企業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對進貨憑證進行核對。
六、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
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
(附件2)。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
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
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
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并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
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
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以下稱“30號公告”)的規定在出口退
(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收匯,未按規定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
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一)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自出口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評定為四類企業的次月起執行;第(二)種至第(三)
種情形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24個月內執行。上述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
出口企業同時存在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幾種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