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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也就是說“滯納金”就是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
1、滯納金的加收率加收率是統一的,即0.05%。、
2、滯納金的時限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 )中規定:“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br />
二、滯納金的計算
滯納天數、滯納金該如何計算呢?
計算公式:滯納金=滯納稅款×0.05%×滯納天數
要提醒大家,稅務機關對于拒繳納滯納金的行為,是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br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還進一步明確:“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的立法精神,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